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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厦门大学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
编辑:陈淑铌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开云网页版全体学生:

    秋季是校园火灾的高发季节,也是学生宿舍安全工作的重点节点。10月19日,翔安校区二期公寓国光三某宿舍因使用没有质量保障的充电器导致宿舍发生火灾,造成了宿舍财物损失。为加强秋季我院学生公寓用电安全教育管理,现重申《厦门大学宿舍用电管理办法》。全体学生务必引起重视,提高警惕,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数学科学开云网页版学工组

                                                        2015年10月23日

 

附:

                   厦门大学宿舍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保障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温馨的住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务院《电力供应使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住宿生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则,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禁止在寝室内私拉电线,另接灯头;禁止私接楼道灯电源及其它偷电行为。

  第二条 为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以下电器:1.电热棒(热得快);2.电炉;3.电炒锅和电热锅;4.其它发热器件外露、易发生火灾及触电事故的电热器具。

  使用功率在500W(含500W)以上的其它电器须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在宿舍内使用。

  第三条 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人员离开寝室,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条 学生宿舍、各系辅导员室及学生会等公共用房,每间每月免费用电20度。学生宿舍寒假期间不享受免费用电。

  第五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一室一表、定期抄表、按月结算、超用缴费的管理办法。超用部分的电费由本寝室人员负责缴纳。学生应自觉按时缴费,逾期三十天未交者,按有关规定暂停供电。

  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室学生使用保管,如人为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室人员分摊照价赔偿。

  第七条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

  第八条 除研究生、港澳台生宿舍不要求统一熄灯外,其它本(专)科生宿舍夜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熄灯。

  第九条 罚则:

  违反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全校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

  因违反安全用电规定酿成火灾等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院(系)对本单位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物业管理部门对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管理责任。对违章用电严重或造成事故的将实行责任追究。物业管理员应对本楼安全用电情况实行常查制度,发现违章用电者应给予纠正制止,对严重的违章用电者应及时纠正并向其所在院(系)及用电管理部门通报。对于管理不严的物业管理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91日起实行。以往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